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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工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工会财务工作,加强工会财务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院两级工会的财务有关工作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实行“分级管理、一级核算”的财务工作体制,校工会财务统筹校、院两级工会的财务工作,二级工会在校工会划拨的经费额度内,自主支配工会经费。校工会设立工会会计账目,统一核算,二级工会不单独设立工会账目。

第四条  工会财务工作原则

(一)独立管理原则。按照工会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单独开立工会账户,并按工会会计制度对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独立核算和管理。

(二)预决算管理原则。工会财务根据学校工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经费预算,年终做好决算,预决算须经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由经审委员会审查,并报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执行。

(三)遵纪守法原则。各项财务收支,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四)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职工群众性活动方面。要节约开支,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五)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条  工会财务人员设置

校工会设置财务负责人一名,由工会常务副主席担任。设置专职会计、出纳各一名,具体负责工会经费的核算和财务管理,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能认真履行工会财务管理职责。

第六条  工会财务工作任务

(一)合理编制财务预算、决算,对预算的执行过程进行控制、管理。

(二)依法收缴和上解工会经费,努力多渠道筹集经费,做好日常工会收支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工会资产流失。

(四)建立健全工会财务制度,如实反映工会财务状况,规范工会财务行为。

(五)对基层工会活动费使用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和指导。

(六)做好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保管、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七条  财务预决算的内容

(一)收入: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

(二)支出: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

第八条  财务预决算的编制

(一)工会财务负责人负责财务预决算编制的组织、布置等工作,工会会计在工会财务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级工会年度财务预决算(草案)的具体编制。

(二)预算编制要根据上级工会的要求,结合本年度工会工作的计划,以上年度实际收入与结存为基础,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三)支出的安排,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体现工会工作的特点,把主要的资金安排在维护教职工的权益、开展教职工活动、为教职工办实事和不断提高工会工作的整体水平方面。

(四)决算应按照上级工会的要求编制,年度决算必须依法合规,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九条  财务预决算的审批

(一)编制财务预决算应征求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意见,并报校工会委员会。

(二)经校工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形成学校工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条  财务预算的执行

(一)工会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下达经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工会会计在财务负责人领导下监督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

(二)工会财务部门应按照批准的预算,积极组织收入,按照规定办理各项收支业务,及时、足额上缴应缴款项,编制相关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

(三)工会财务负责人应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四)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应及时公开,定期听取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意见,接受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财务预算的调整

在执行预算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需有预算外支出时,须经工会主席办公会审议决定,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其编制、审批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相同。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学校行政划拨的经费。其中,上解经费部分直接列入“应付上级经费”科目,不在支出科目体现。

(三)行政补助收入。指学校行政方面按照《工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四)上级补助收入。指本级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包括回拨补助、专项补助、超收补助、帮扶补助、送温暖补助、救灾补助、其他补助。

(五)事业收入。指工会附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接受捐赠收入等。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一)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工会应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1.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4.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二)维权支出。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三)业务支出。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专用经费、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四)行政支出。指工会为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发生的各项日常支出。

(五)资本性支出。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六)补助下级支出。指工会为解决二级工会经费不足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二级工会的各类补助款项。

(七)事业支出。指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八)其他支出。指工会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各项开支:如用会费对会员的特殊困难补助、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四条  收支审批

(一)校工会财务收支实行由工会财务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二级工会财务收支应由二级工会主席审核签字。

(二)审批权限

1.工会财务负责人对预算内的日常支出按正常权限审批,单笔支出超过10万元(含),须经工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由校工会主席签字;单笔支出超过30万元(含),须经校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校工会主席签字。预算外开支,须经工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校工会主席签字。

2.二级工会主席对预算内支出按正常权限审批,不得超出预算范围审批。

(三)审批程序

1.每项财务收支必须有具体负责的经办人员,收支的原始凭证由该具体经办人员取得并签字。

2.校级工会经办人员签字后,报校工会财务人员审核,审核合格后报校工会财务负责人审批。

3. 二级工会经办人员签字后,报二级工会主席审批;二级工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工会财务人员审核,审核合格后报校工会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工会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特定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有效并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十六条  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工会专项资金可分为上级单位拨入专项资金、同级行政拨入专项资金和工会本级设立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工会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得擅自调项、扩项、缩项,不得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

第十八条  上级单位或同级行政拨入的专项资金,如未按要求专款专用,或到期未使用完,划拨单位将有权收回;本级工会设立专项资金须经校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到期未使用完将收回工会经费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工会专项资金是工会经费的一部分,纳入预算管理,支出时的审批、报销程序严格执行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定,并需单独报销结算。

第二十条  工会财务人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执行进度及合规性进行指导和监督,上级工会和本级经审委员会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和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工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指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借出款、应收款项、库存物品等。

(二)工会固定资产指工会经费购买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或一次性购置10件以上(含)且单位价值500元以上(含),或一次性购置10万元以上(含),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二十二条  流动资产管理

(一)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工会应当设置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二)借出款是工会因开展工作或发展工运事业的需要而出借给其他工会或工会所属单位的款项。工会应当对借出款严格管理,借出每笔款项时均需与借款单位签订书面文件。

(三)应收款项包括应收上级经费、应收下级经费、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期末,工会应当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予以核销。

(四)库存物品指工会取得的将在日常活动中耗用的材料、物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工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记账,并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清查盘点。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即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分为校工会和二级工会两级进行管理。各级组织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固定资产登记、入库、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两级工会组织都必须指定专人对本级工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和维护,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不断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

1.固定资产购置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通过政府采购形式购置。

2.拟购置单位应填写《北京交通大学设备购置申请表》,由工会财务负责人签字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待领导批准后送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执行。

3.购入的固定资产经使用部门、工会财务负责人签字验收后,方可入账,并建立独立的工会固定资产台帐。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

配备给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明确责任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使用人员离职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四)固定资产的清查

工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查一次,以保证账账、账实、账卡相符。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处理。

(五)固定资产的处置

1.调入、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入库和领用手续,并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2.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调出或注销手续,并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3.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并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4.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经工会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办理注销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财务工作监督机制

(一)工会财务工作接受上级工会及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审查。预算、决算必须向工会委员会报告、经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二)加强内部控制。工会财务人员依照《会计法》及工会财务制度相关规定坚持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严格财务工作,并有权对不合理开支进行制止。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

(三)加强财务公开。校工会财务负责人要定期向校工会委员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二级工会主席要定期向二级工会委员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年要向“双代会”公布收支情况。接受教职工和工会会员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实施。